| 一、定义
“卖方” 指上海斯特斯五金有限公司。
“买方” 指接受卖方就合同产品的销售作出的书面或口头报价或接受销售合同的一方。
“合同产品” 指构成销售合同标的产品和附加合同条款,包括跟随该产品的服务。
“销售合同” 指卖方和买方之间的销售合同产品的合同或买方向卖方发出的订单。
“合同价格” 指合同产品(及根据销售合同提供的服务)的价格。
二、合同及订单的确认
1、销售合同的原件或传真件应视为卖方和买方之间达成的正式的销售合同,本《条款和条件》是该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2、买方向卖方发出的采购订单,在未经卖方转化为正式的销售合同之前,如经过卖方的授权人签字认可,也应视为合同成立。
三、价格及付款
1、卖方在网络、样本或光盘中所标示的产品价格仅供买方参考,对于难以避免的疏漏和错误,或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化,卖方有根据市场价格重新报价的权利。
2、实际的合同产品的成交价格及部分有偿服务的价格在销售合同中予以书面确定。
3、付款方式在销售合同中予以规定。
4、如果买方逾期支付相关的货款,卖方将拒绝其下笔订单的发货直至买方付清全部逾期款项为止。
四、交付与验收
1、卖方将合同产品运至销售合同中规定的交付地点并经买方签收后即视为交付。卖方应将合同产品交付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或由买方使用其公章接收合同产品。
2、卖方如果对合同产品交付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向卖方发出质量不合格的通知,视为合同产品已验收合格。
五、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1、合同产品的风险应在卖方交付合同产品时转移至买方。
2、在买方未付清合同产品的款项之前,合同产品的所有权属于卖方。
六、订货方式
1、电话订货:买方可致电买方销售代表或总部,表达需购产品的库存号,由卖方负责制作标准销售合同供买方确认;
2、书面订货:买方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向卖方发送订购单, 由卖方负责制作标准销售合同供买方确认。
七、送货时间及费用
卖方承诺在销售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内送货上门;
卖方承诺在与卖方同一地市级区域内,且销售合同金额大于于人民币 1000元时,免费送货至买方指定地点;超出此地域范围或合同金额不足时,将按照买方指定的运输方式收取送货费用。
八、退换货
1、因质量原因的退换货:
如买方声明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应于收到合同产品后3个工作日内与卖方联系并停止使用该产品,提交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明,或将该产品提交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卖方依据买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明或依据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决定是否退换货。卖方为买方提供产品本身声明的质量保证期或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质量保证期(产品本身无保证期间的)。
2、非因质量原因的退换货:
如买方非因产品质量原因要求退换货时,应于收到货物后5天内提出退换货要求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1)退换的商品应保持客户收到商品时的质量;
2)退换的商品应保持全新,相关附属配件齐全;
3)退换商品的包装应保持完整、没有拆封,并且不影响再销售;
4)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
3、出现下列情况的商品不能进行退换货:
1)包装已开封或破损的;
2)因买方的责任,造成商品外观、使用性能破坏的;
3)非质量问题的特别订货。(特别订货指应客户的要求,特别购买、定制的合同商品)
九、保密条款
1、卖方应对买方的信息予以保密,包括买方使用合同产品的详细细节、图纸、样品。
2、买方应对合同产品的价格条款、服务条款的细节保密。
上海斯特斯五金有限公司保留解释和修改“销售及服务条款”的权利 |